承保人权益一览
依据《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共 30 条常见权益,供理赔与维权参考。
《保险法》
保险合同、理赔、权利义务等核心依据
免责条款须明确说明
保险人对免除其责任的条款须在订立合同时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不可抗辩权
合同成立超过 2 年,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故意隐瞒除外)。
理赔时效保障
保险人收齐材料后应在 30 日内核定,达成协议后 10 日内支付赔款;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 3 日内发出拒赔通知并说明理由。
格式条款不利解释
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代位求偿协助权
因第三者造成事故的,保险人赔偿后可代位追偿,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先行赔付,并配合追偿。
危险增加通知与解约限制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可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但须符合法定程序。
故意制造事故拒赔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重复保险按比例赔付
同一标的重复投保且保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按比例赔付,总额不超过保险价值。
保险利益要求
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无权请求赔偿。
合同解除与保费退还
投保人可依法解除合同,保险人应按约定退还现金价值或按日比例退还剩余保费。
保险金请求权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合同变更协商权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需以批注、批单或书面协议形式确认。
死亡险合同效力同意权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变更受益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单复效权
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可申请恢复合同效力,保险人不得无故拒绝。
缴费宽限期权益
投保人未按期缴费的,自催告之日起或约定期限届满后 3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事故,保险人仍应赔付。
年龄误告更正权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费少交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补交;多交的应退还。
先行赔付请求权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先行赔付,差额确定后补足。
保险标的转让后的权益承继
保险标的转让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财产保险中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责任保险第三者直接赔偿请求权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保险人保密义务
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施救费用赔偿权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价值确定与赔偿协商权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退还相应保费;不足额投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赔偿。
诉讼时效保护权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 2 年,人寿保险为 5 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向监管机构投诉权
保险公司违反法律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保险代理人/经纪人责任追偿权
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代理机构或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保险消费者在购买、理赔中的基本权利
消费者知情权
保险消费者有权知悉保险产品的真实状况、保险责任、免责范围、费用扣除等关键信息。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有权拒绝任何强制搭售或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享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不合理免责条款、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
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因保险事故或保险公司违约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并向监管部门投诉。